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释义与实务指南)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第二十三条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围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展开,对其进行详细解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享。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内容概述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携带管制刀具、弹药或者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3. 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4. 强买强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5.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法律条文解读
1.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指故意破坏或者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秩序,使单位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
2. 携带管制刀具、弹药或者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指携带管制刀具、弹药或者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3. 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指以暴力手段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4. 强买强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5.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指除上述四项行为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案例分析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案例一:甲因工作矛盾,闯入乙公司办公区域,大声喧哗,致使乙公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甲处以五日拘留。
案例二:乙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交车,威胁乘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乙处以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案例三:丙与丁发生争执,丙持械将丁打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丙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条款,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下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总结表格:
| 序号 | 行为 | 处罚 |
|---|---|---|
| 1 |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 | 携带管制刀具、弹药或者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 | 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4 | 强买强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 |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析和案例分析,大家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全文
第二十三条列举了一系列可能的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其中的违规行为,当局可采取警告或罚款等手段进行管理。若情况更为严重,将面临拘留与罚款的更严厉处罚。具体而言,以下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与惩处:
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造混乱,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但尚未达到严重损害程度的行为。对此类行为,将处以警告或不超过二百元的罚款。如情节较重,则可能会被处以五至十日的拘留,并处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空间秩序的行为。这类行为不仅影响公共场所的正常运作,也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因此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四、非法拦截、强行搭乘各类交通工具,从而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此类举动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威胁到公共交通安全,因此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选举秩序的稳定与公正,是确保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对于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以确保民主进程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第二十三条旨在通过具体法律条文,明确界定各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共安全。对于上述行为的规范与惩处,体现了法律对维护社会正常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重要作用。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条款,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为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治安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司法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四、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并在第54条规定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参照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五、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六、关于取缔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这里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七、关于强制性教育措施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对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劳动教养;“按照国家规定”是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八、关于询问查证时间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里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本法第三章对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能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和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对经过询问查证,属于“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当记录在案。
九、关于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85条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上述人员父母双亡,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民警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为保证询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在被询问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被询问人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或者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询问笔录应当由办案民警、被询问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县级以上公安局应当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十一、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十二、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十三、关于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这里的“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
十四、关于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十五、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什么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以下行为之一的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则可能面临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并可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视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可能被拘留五日至十日,并可能被罚款五百元以下。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可能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则可能面临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并可能被罚款五百元以下。
4.非法拦截或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受到相应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可能被拘留五日至十日,并可能被罚款五百元以下。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受到相应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可能被拘留五日至十日,并可能被罚款五百元以下。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首要分子将面临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可能被罚款一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