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民兵,作为我国国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保卫祖国的重要使命。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兵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兵工作,提高民兵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本文将围绕该条例,对民兵工作的性质、任务、组织、训练、保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民兵工作的性质与任务
(一)性质
民兵工作是我国国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体公民参与国防建设、保卫祖国的一种形式。民兵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1. 全民性:民兵工作面向全体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只要有爱国之心,都可以参加民兵组织。
2. 群众性:民兵组织是群众性的军事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 地方性:民兵工作以地方为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任务
民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参加军事训练:提高民兵队伍的军事素质和战斗力。
2. 执行战备值班、战备执勤任务: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
3. 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
4. 参加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国防意识。
二、民兵组织的设置与职责
(一)组织设置
民兵组织分为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 级别 | 组织名称 | 职责 |
|---|---|---|
| 市、县 | 民兵指挥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工作,组织实施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 |
| 乡(镇) | 民兵营 | 负责本乡镇的民兵工作,组织实施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 |
| 村(社区) | 民兵连 | 负责本村(社区)的民兵工作,组织实施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 |
(二)职责
1.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提高民兵队伍的军事素质和战斗力。
2. 执行战备值班、战备执勤任务: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
3. 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
4. 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国防意识。
三、民兵训练与保障
(一)训练
民兵训练分为基础训练和专业训练。基础训练主要包括军事理论、军事技能、战术训练等;专业训练主要包括通信、侦察、工程、卫生等专业训练。
(二)保障
1. 经费保障:国家财政对民兵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2. 装备保障:国家为民兵提供必要的军事装备。
3. 人员保障:各级政府选拔优秀青年参加民兵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民兵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提高民兵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时代,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该条例,加强民兵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民兵为不脱离生产的、人民群众的武装组织。凡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之男性人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兵之权利和义务。超过四十岁者,可退出民兵组织,但战斗英雄、民兵模范不愿退出者,仍可酌情留队。第三条民兵任务:
一、保卫祖国,担负国家之兵役与战勤动员任务,并积极学习军事、政治、文化,加强体质锻炼;
二、协助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公安部队保卫地方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保卫工矿、仓库、交通与海防、边防,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三、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和推动生产合作事业,及救灾、治水、造林等工作。第四条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各级军区、到各县、区、乡,均设立人民武装领导机关。同时,为了加强党、政、军对人民武装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取得群众团体之协助,保证人民武装建设任务的实现,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建立由中央到乡(行政村)的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人民武装的领导机关,除接受其直属上级领导外,同时接受同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之领导,并为同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之办公机关。第五条组织编制:
一、凡乡(行政村)均须建立乡(行政村)民兵队部,为乡(行政村)的人民武装领导机关,设立不脱离生产的队长、指导员各一人,副队长、副指导员若干人,文书一人,均不脱离生产。
二、凡队员八人至十五人者编为一小队(因特殊情况不满八人者,亦编为一小队),二至五个小队编为一分队,二至五个分队编为一中队,分设正副小队长、正副分队长、正副中队长各一人。如全乡(行政村)民兵在五个分队以下者,即不编中队,而直属乡(行政村)队部领导。
三、凡小队、分队、中队、乡(行政村)队之干部,均由队员民主选举,中队以下干部经区人民武装部批准,乡(行政村)队干部由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委任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若因故需要改选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改选之。
四、以县为单位,在民兵组织基础上建立民兵基干团,加强训练,作为兵役征召的基础。凡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五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家庭劳动力充裕之民兵,均应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超过规定年龄之民兵英雄模范和身体强壮的同乡转业军人在自愿原则下,亦可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基干团以县、区人民武装部兼团、营部,乡(行政村)根据基干民兵多少,编成班、排、连组织。民兵基干团之队员,除在集中执行任务及集中训练时由团营部指挥外,平时教育训练仍属乡(行政村)队部建制,不脱离原有民兵的组织。第六条制度:
一、凡已实行普遍民兵制的地区,建立民兵入队出队制度。
二、定期举行小队、分队、中队及全乡(行政村)民兵队员大会。县以上领导机关,按工作需要,得召开民兵代表会议。
三、建立不脱离生产的与临时脱离生产的两种训练制度。但临时脱离生产的训练,及其时间,需经省军区批准,方得进行。
四、建立人员、武器、弹药登记、统计制度及武器、弹药保管制度。
五、建立民兵的检阅制度。各地得依据具体情况,以县或区为单位,每年举行一次全县或全区民兵基干团的检阅;平时则由民兵领导机关派人到乡(行政村)举行不定期的检阅。第七条各级人民武装机关及其所属之民兵,除受其上级领导外,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之领导。民兵在协助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作战、剿匪或执行其他任务时,应接受该部队的指挥。第八条民兵因参战、剿匪负伤而致残废或牺牲者,须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执行。第九条纪律:
凡服从命令、执行任务、积极学习、努力生产、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与群众纪律,并积极主动地宣传人民政府政策,维护人民国家法令,与一切危害政策法令及破坏群众纪律现象进行斗争有显著成绩者,得酌情表扬奖励之;违抗命令、违犯法令、破坏群众纪律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严重者,除执行纪律外并送交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之。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实行。
附则:
一、凡工厂、矿厂、商店、公私企业等单位不建立民兵组织。
二、大、中城市除郊区组织民兵由城市郊区人民武装部统一领导外,市区内不建立民兵组织。
民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兵的任务是:
1、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3、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4、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民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1、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2、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均应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
其余18—35岁任命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必须是身体素质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民兵政治工作规定
民兵政治教育制度,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在民兵中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民兵政治教育的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国防教育为中心内容,同时还要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一、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兵工作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党对民兵的领导,
2、保证民兵组织的健全、纯洁和巩固,保证民兵军政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保证民兵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有关规定
1、在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是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和巩固后方;
2、在和平建设时期,主要是动员、组织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担负各项军事勤务,随时准备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民兵政治工作逐步形成了如下原则、制度和方法:
1、实行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对民兵的双重领导制度。中央军委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党委设人民武装委员会,组织党政军机关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进行民兵工作。
2、坚持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进行民兵政治审查工作,组编基干民兵,选配民兵干部,保证民兵组织的健全、纯洁和巩固,保证武器装备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人手里。
3、进行民兵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国防观念。教育的重点是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以共产主义、爱国主义为中心内容,进行人民战争思想,民兵的性质与任务,形势与战备等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