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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规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作为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载体,其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为了规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合肥市制定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频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面临着人力不足、资金紧张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肥市决定制定《条例》,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1. 业主大会制度

《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小区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等。

序号主要内容说明
1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职责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小区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等
2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表决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表决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执行,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行

2. 业主委员会制度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序号主要内容说明
1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2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3. 物业管理公司制度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序号主要内容说明
1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确保服务质量
2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3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负责

4. 物业服务收费制度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业主监督。

序号主要内容说明
1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维修基金等
2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度计费
3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责任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确保收费合理

三、实施意义

1. 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通过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住宅小区是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载体,通过规范物业管理,有助于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条例》的指导下,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居民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合肥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按照合肥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合肥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为1.2元/平方米,可上浮20%执行,即物业综合服务费最高不能超过1.44元/平方米。按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于物业费,业主可以选择甲、乙、丙、丁四级服务。甲级无电梯,基本收费标准为每月0.70元/平方米,有电梯的每月1.20元/平方米;乙、丙、丁三级标准逐级减少0.1元。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肥地区的物业费一般是按照1块2每一平米的进行计算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目的: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涵盖物业的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

二、主管部门与职责明确主管部门: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协同实施:要求各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实施物业管理条例。

三、业主组织与运作业主大会: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及职责。业主委员会: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运作规则及职责。

四、物业企业资质与服务资质要求:物业企业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专业服务:物业企业应提供专业服务,并接受业主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规定了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六、物业管理服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应包含的具体内容。

七、物业使用与维修资金物业使用规定:对物业的使用进行了规范,确保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修资金:规定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保障物业的维修需求。

八、法律责任处罚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九、实施日期条例实施: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请注意,以上仅为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概述,如需了解全文,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新版全文及哪些变化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今后,安徽省老旧住宅物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闭幕,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发商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介绍,据初步统计,截至去年9月份,安徽省实施物业管理项目9202个,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2764个,不到三分之一。

为了解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低的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街道报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的文件资料,并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

同时,规定业主主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指导,并参加筹备组;业主未及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由乡镇、街道组建筹备组。

小区可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

安徽省不少老旧小区并未安装电梯,这给很多老年人带来了出行上的困难。吴斌介绍,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条例对住宅物业增设电梯做出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此外,条例明确,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小区内禁止违规养宠物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13种行为。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注意到,这些禁止行为除了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乱扔垃圾、损坏公共绿化、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规定外,还有两项内容值得关注。

“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被列入了禁止行为中。”吴斌介绍,在不少小区,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行为屡见不鲜,有些还造成了业主之间的纠纷甚至是伤害事件。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也被列入了禁止行为中。”吴斌说。

据介绍,这一条款意味着不少小区内的经营行为或将得到规范。此前,小区内有不少住户将住宅改成了餐馆、美容院等经营场所,给邻居带来了困扰。条例做上述前置性规定,也是对小区业主改变建筑物用途进行了限制。

条例明确,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制止或处理。

首次明确执法进小区

对于小区范围内发生的事务,执法部门是否应该进入小区进行管理,安徽省此前并无明文规定。条例对有关部门进小区执法予以明确,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小区内公布联系方式。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八种情形动用维修资金更简便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备受社会关注。省住建厅副厅长陈扬年透露,安徽省专项维修资金目前已结存了200亿元,结存资金较多的原因除了新建住宅小区较多的因素外,申请提取资金的条件、程序复杂也让维修资金的使用并不容易。今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善。

条例规定,发生危及安全的八种情形,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风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条例明确,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符合条件的较大小区可划分为不同物业区域

“据我所知,合肥市有一个小区的人数达到了10万人,小区规模过大,导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比较困难,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吴斌介绍,条例关注到这一情况,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开发商不得拒绝出租未售车位

小区停车问题备受关注。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公共经营收益需单独列账

利用小区公共道路用于停放车辆,停车费收益到底归谁?在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从事广告经营,收益怎么分配?上述问题是很多老百姓关心的事情。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有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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