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是由谁颁布的)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旨在弘扬社会正气,激励人们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山东省的这项条例,看看它有哪些亮点和作用。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敢斗争的行为。
二、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九章五十一条。以下是条例的主要
(一)奖励
1. 物质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医疗费、抚恤金等。
2. 精神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荣誉称号、荣誉证书等。
3. 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保护
1. 人身安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安全给予保护,防止报复行为。
2. 名誉权: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权给予保护,禁止恶意诽谤、侮辱。
3. 隐私权: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隐私权给予保护,禁止泄露个人信息。
(三)法律责任
1.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依法进行。
三、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亮点
1. 奖励力度大:山东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较大,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有效激发了人们的见义勇为热情。
2. 保护措施全面:山东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措施全面,从人身安全、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给予全方位保护。
3. 法律责任明确:山东省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力地维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作用
1. 弘扬社会正气: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出台,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3. 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关于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案例分析:
案例:张三在制止一起抢劫事件中,被犯罪嫌疑人刺伤,导致重伤。公安机关认定张三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张三获得了以下奖励和保护:
1. 物质奖励:获得10万元奖金、2万元医疗费。
2. 精神奖励: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荣誉证书。
3. 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对张三的人身安全给予保护,防止报复行为。
六、总结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出台,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力地弘扬了社会正气,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相信,在这样良好的法律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公民会勇于挺身而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 项目 | 内容 |
|---|---|
| 奖励 | 1.物质奖励:奖金、医疗费、抚恤金等。2.精神奖励:荣誉称号、荣誉证书等。3.优先录用:就业、升学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
| 保护 | 1.人身安全:防止报复行为。2.名誉权:禁止恶意诽谤、侮辱。3.隐私权:禁止泄露个人信息。 |
| 法律责任 | 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依法追究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2.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依法进行。 |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第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宣传、文化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第二章确认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第九条见义勇为行为经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
(一)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申报“烈士”称号的;
(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第三章保护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进行抢救。
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责令致害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第十三条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医疗、误工及伤残后的生活补助等法定费用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生前抚养(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法定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或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从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解决。第十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工伤残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所在单位应按工伤对待,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应与在职职工相同。第十六条职工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离岗退养,其待遇享受因工致残同类人员的待遇。
职工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因工致残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第十七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有关抚恤优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符合烈士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遗属特别补助金;
(四)同时符合因公牺牲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抚恤或者补助;
(五)不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支付,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不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2019年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全文)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并免费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确认
第十条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情形。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及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通报当地县(市、区)综治机构。
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二条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公开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申报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综治机构申诉。设区的市综治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
第十七条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见义勇为受益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对于无申报人或者未主动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县(市、区)综治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三章奖励
第十九条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六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但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直接供养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长期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在抢救、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机构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抢救和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抢救、治疗和康复费用。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并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且负伤、致残、死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情形的,按照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采用以上办法仍未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和综治机构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标准。
第二十九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就业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援助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
第三十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规定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的,其家庭致孤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子女在入公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农村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人员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各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对以上人员给予适当资助。
鼓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免收以上人员就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所得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援助。
第三十五条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泄露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二)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等事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相关优惠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的,经综治机构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优惠待遇,并追缴发放的奖金和补助、资助等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省户籍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确认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求:国外见义勇为至歹徒死亡案件是怎么判的
1.国内国外见义勇为的区别
有人说,老外不鼓励见义勇为,其实这是很错误的。
在欧洲和北美的很多国家,见义勇为行为是很多的。
老外和中国对于见义勇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人命的保护上。
国外众多国家,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是鼓励的,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保护见义勇为者自身安全和量力而行的情况下。
老萨在俄国看过一个小河边的纪念碑,上面说明这事为了一个中年男人建立的,他见到一个小孩玩闹时候落入了结冰的小河中,就勇敢的跳入河中救人。结果河水太冷,虽然救出了孩子,自己却失去了生命。
这个纪念碑在承认这个男人勇敢的同时特别说明:请大家记住,生命是宝贵的。
对于老外来说,见义勇为的前提是见义勇为者能够保证自己生命安全。
如果自己实施了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导致死亡或者重残,那么当事人就不应该这么做,而是尽可能的寻求政府专业人士的帮助。
就比如,一个美国新中国移民的孩子上了美国一所小学,结果小学突然失火。这个小学生跑入火场,带领几个美国小学生跑了出来。按照中国的标准,这个孩子真是小英雄,应该大肆宣传赞扬。美国小学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再承认这个孩子英勇事迹的基础上,反而把这件事作为反例宣传,禁止其他孩子这么做。
对于美国人来说,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很弱,没有什么见义勇为的能力,他们进行这样的举动是非常危险的,很可能自己失去生命,所以这种行为是绝对不能鼓励的。
而中国方面正好相反,像我这个年纪的人,年轻时候都学过两个模范人物,一个叫做雷锋,一个叫做赖宁。
赖宁是什么人,14岁的时候家乡附近遭遇森林大火,他勇敢的冲入火场救火,结果牺牲。
这个事例成为我们这样人年轻时候宣传的高潮,先后有很多年都已他为榜样。
而赖宁体现出来的东西正好是和美国人的观念完全相反的。
我们分析一下,作为一个14岁的少年,面对如此规模的森林大火,他们有什么能力去扑火?
即使专业消防队员,拿着专业灭火装备去工作,也是非常危险和艰难的。
赖宁和几个学生在对救火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拿着一些树枝去扑火,实际又有什么作用?
况且森林大火造成的只是财产损失,还不会伤及人命,像赖宁他们这样去灭火,是会造成比自然大火还严重的结果的。
当时的县领导也强制用车把他们送下山,赖宁他们不顾别人劝阻,自行跳车去扑火,结果送掉了生命。
当然,赖宁的正义感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凡事有个轻重和意义,像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可能造成任何好的结果,反而会让实施者失去生命。
这种行为难道应该鼓励?而事实上,我们把赖宁宣传了10多年,直接强烈影响了一代人的道德观念。
对于这种程度的非人为见义勇为是这样,那么对于人为的呢?
中国最近有很多勇斗歹徒,勇斗小偷,勇斗强盗的所谓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结果一般都是很严重。
报纸上众多赤手空拳勇斗持刀歹徒,老汉勇斗数名歹徒,出租司机追击飞车歹徒。
很多人由此或死活伤,还有被人威胁报复没法正常生活的。
对于这种行为,中国媒体社会都是持鼓励态度,但基本都没有什么实际的鼓励措施。
而对于国外,这类事件的见义勇为一般是不鼓励的,但做了以后一般都有很大程度的奖励。
老外政府一再告诫公民,一旦发现这类事情,你需要做的是立即报警,让专业人员来处理。
老外大城市的警察,消防队员,医护人员,接到报警以后,一般3到10分钟肯定会赶到现场,有效处理这类事情。
至于如果要有见义勇为行为,外国媒体强调是必须在保护见义勇为者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如果歹徒人数众多,有刀有枪,总之就是一般常人无法应付这种情况的时候,即使出现严重犯罪现象,普通市民不应该冲上去制止。
比较有名的几个见义勇为事件,白宝山手持八一式自动步枪在乌鲁木齐大街上抢劫,很多群众和学生上前追赶和拦截,结果白宝山随意开枪杀人,共造成14人或死或伤。其中保安丁小保手无寸铁情况下,在白宝山面前几米处拦截,被白两枪击毙。还有几个学生尾随追击,被白宝山打死数人。
二王事件中,二王持54手枪在衡阳大街逃窜,众多群众追击被二王射击,最终造成一死二伤的结果。
这两个事件中,都是见义勇为者伤亡惨重,案犯毫发无伤,其实这种情况下没有武装的群众见义勇为,结果都是悲惨的。
这些事件应该有政府的专业人士去做,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做了算是妨碍公务的行为。
如下:
美国得克萨斯州圣马科斯市一名男子遇到了麻烦:在他搭救了一名被卷入旋涡的游泳者后竟意外地被“请”进了警察局。
当地警方在一项声明中说,这位名叫纽曼的48岁男子不顾警方再三的紧急指令而坚持呆在水里救人,故犯下了“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
事情发生在本月3日。那天,迪亚姆尼在餐馆吃完午餐后打算到附近的河里游泳,在被卷进旋涡之前他已经游了好久。纽曼听到他的呼救后,立即赶过来跳入水中,用力拖着他游到对岸。但警方却称,当时他们曾多次呼喊说“对岸危险”,意在告知纽曼不要冒险去救人,可纽曼对此竟丝毫不理会,所以一上岸,警察只好给他戴上手铐。
简单来说,中国和国外的区别,就是对实施者本人的保护上。
老外强调这类事情应该有专业人士处理,实施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类似行为。
而中国的见义勇为就是不顾自身安危,遇到危险就要上。
对于生命的保护,是两者根本区别。
2.为什么中国见义勇为宣传很多,实际上却越来越少
国外媒体对这类行为宣传不多,国内却正好相反,一旦有类似事件一律大肆宣扬,这也是所谓弘扬社会正气。
但事实是最近这15年,这类行为越来越少了。
具体的原因是什么呢?
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律上的不支持
从根本上来说,中国法律并不支持所谓见义勇为。
大家经常看到类似的案件,歹徒公然犯罪,群众见义勇为与其搏斗,结果造成歹徒死伤,见义勇为群众没收到表彰反而被捕入狱或者要付出巨额赔偿。
前几年有个著名武汉反扒志愿者被捕的案件,这个大学生自愿参加反扒。在一次捉小偷的以后,将聚众殴打志愿者的一个小偷捆绑抓如公安局,小偷回家几天后突发疾病死亡。
小偷家属控告志愿者,警方将这个志愿者抓捕,关押了7个月以后判刑入狱。
事实证明小偷因为吸毒和长期放荡生活,本身就有多种疾病。之后突发疾病死亡,很难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现在志愿者因为见义勇为行为成为罪犯,不但要赔钱还要入狱。
东莞2个保安,发现几个流氓调戏工厂女工,并且不让女工离开。他们上前制止和流氓发生打斗。2个保安寡不敌众,被流氓一顿暴打。保安被打后,拿起铁棍还击,20几个工厂工人目睹以后也拿一起加入打斗,最终一个流氓被打破脾脏,受了重伤。结果是,2个保安以故意伤人罪被捕。
老萨斗胆问一句,如果保安根本不去管这种调戏的事情,或者被打了以后不还手,是不是就不会坐牢了?
还有一个著名的案件,四川一个司机见到两个飞车劫匪抢劫后逃窜,其开车追踪劫匪。结果劫匪逃跑时候操作失误,摔下大桥一死一伤。劫匪家属控告司机谋杀,四川高院经过三次审判,在巨大舆论压力下才宣判司机无罪。
我们试问,如果不是全国所有媒体都注意这个事件,如果劫匪不是自己摔死的而是之前与司机有过碰撞,那么最终结果会怎么样,谁敢说?
老萨跟很多朋友聊起中国的所谓正当防卫过于严格,经常笑说:中国正当防卫就是歹徒用刀刺入你心脏前一秒钟,你躲过他的刀将其刺死刺伤,这样不违法,其他都算违法,叫做防卫过当。
老萨又试问,天底下又有几个老百姓有这等神功,就算是专业特种兵也不见得有这个本事吧,太极张三丰来还差不多。
美国法律虽然对人的利益非常保护,也对受害者利益同样保护。
在很多情况下,受害者使用武力造成歹徒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甚至遇到非法闯入自己家中的陌生人,在喝止没有作用的情况下,居民可以开枪将其击伤击毙。
所谓见义勇为就可能要和歹徒搏斗,必然会造成一些死伤现象。而中国现行法律根本没有所谓见义勇为这种明确说法,仅有对见义勇为行为模糊保护定义,所以一旦出了事,很有可能造成见义勇为者身入大牢,赔偿巨款的悲惨结局。
2)政府对见义勇为者没有保护
最近十年,见义勇为者流血流泪的事情非常非常多,多到翻开报纸随处可见的地步。
老汉见义勇为致残难获救济无奈乞讨养母。2002年仇文才在襄樊市打工,7月6日凌晨,住在三楼出租房里的他听到楼下有动静,“入室抢劫,歹徒两人!”听到这,他和另外两人赶紧下楼。“院子里住着十几个爷们,就三个人出去了。”他说。仇文才关上院门后,三人便上前与歹徒扭在了一起。歹徒持有利器,仇文才的后背、右臂、左手、左腿各挨一刀了。公安机关出具给仇文才的法医学鉴定书上显示,当时他“失血性休克”,“右背、右上臂有17厘米的伤口”。鉴定结论为“重伤,伤残等级5级,右手肌肉萎缩,运动瘫痪”。
“再送晚点我就死了。”虽然右臂残了,仇文才还是觉得很幸运。
襄樊市给仇文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表彰,奖励3000元。“医药费当地政府没有垫付,我只好自己拿。先借工友的,再转借亲戚的还,前后3万多,到现在没还多少。人残了,干不动活。”仇文才摩挲着表彰证书说。“咱们是山东人,又当过兵,不能看着歹徒行凶,不然就丢了山东人的脸。”谈及此事,仇文才依然说“不后悔”。
人残了无法打工,2002年仇文才回到老家临沂。
身体不好,还欠下一屁股债,今后的生活怎么办?经朋友指点仇文才了解到,《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能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和救济,医疗费可从见义勇为基金里出;确定残疾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伤残军人的优待标准照顾和优待。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也参照条例执行。这给仇文才带来了希望。
2003年,仇文才找到临沂市郯城县信访局,当时的答复是“如果出具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给予解决”。仇文才通过襄樊市政府提供了证明材料,但事情却拖着没解决。
13日上午,记者联系到郯城县民政局优抚科,一刘姓工作人员称,几年前曾接到仇文才的申请,但因没有明文规定这样的事该走何具体程序,也就拖着没办。无奈,仇文才先后去临沂市和山东省有关部门反映。记者看到,一份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26日发给临沂市人大常委会的介绍信写道:按照《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21、24、26条,协调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解决。
仇文才手里的一份临沂市民政局给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函称:“查阅相关条例,虽规定应享受生活补助等事项,但没明确以上事务由民政部门办理,而且民政部门也从来没办理过此类事项。”
仇文才每年向郯城县提交一份《帮助落实见义勇为待遇的申请》,至今也没落实,仇文才因为伤残没有任何生活来源。
仇文才说,自己80岁的老母亲现在由他和弟弟轮流赡养,这个月在弟弟家。他来济南想讨点钱赡养母亲,没想到,12日一天,他只讨到1.1元钱和一个蒸包。
13日,羞愧难当的他,没有再出去乞讨。
这个见义勇为者靠乞讨为生,至少还活着,另外的人就更惨了。
见义勇为25岁英雄韦兆安伤痛缠身,无钱治病在医院19层跳楼自杀。2003年12月27日晚,当时在珠海市当保安的他,路见歹徒街头抢包,挺身而出,勇擒歹徒,却被歹徒的同伙捅了三刀,昏迷不醒。经医院全力抢救,在经过三次手术后,终于脱离危险。
2004年7月22日,珠海市隆重举行表彰大会,表彰全市见义勇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他名列先进个人第二名。死者弟弟韦兆宁告诉记者,2004年7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奖励给韦兆安1万元,之后就没有再给钱,巨额医药费根本无人过问,申请也没有任何消息。
家庭负担极重的韦兆安在出院以后病情仍然非常严重,因为没钱治疗总是自己配点草药吃,或者就是吃点止痛药顶一顶。1年以后再次病发入院的韦兆安,由于实在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加上不愿给本来就极为贫穷的家人雪上加霜。他让弟弟韦兆宁去打饭,弟弟离开病房后,他就从19层楼高的窗户跳了下去。
见义勇为者由此送掉了性命。
类似的事情多如牛毛,多不胜数。
为什么造成这种情况?因为政府根本没有政策保护见义勇为者。
2009年,南京政府才出台了《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但这个意见仅仅是一个意见,并不是法律,其实是不生效的。他其中要求见义勇为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的问题,实际执行起来会怎么样,大家想一想就知道。
而实际上,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但条例区别很大,有的要求凶手赔偿,有个要求单位垫付,执行起来可行性很差。2006年以来,北京、上海、辽宁、山西等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见义勇为人员的需求,出台和修正了相关意见和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奖励抚恤金明显提高。然而,在各地法规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仍没有出台。开展见义勇为立法工作,迄今已经12年。从1996年开始,公安部先后启动了两次立法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获批准而搁浅。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李顺桃在政协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建议国务院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立法》的提案,得到了36名委员的响应支持,但地方立法健全而全国法律缺失现象依然存在。
老萨说几句根本的话,为什么我们政府宣传了30年的见义勇为,但是法律到了今天也制定不下来,相关保护政策也几乎没有?
这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吗?
原因很简单,中国政府是一个专制政权,它本质根本不希望有人见义勇为,因为他们现在要做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依靠现有法律和权力机关控制国内,虽然问题非常多,但还不会造成大量群众事件的情况。
如果法律彻底给予群众见义勇为的认定,就是从法律上支持见义勇为,结果会是什么样?
就是无数群众会自发起来参与社会的很多事情,并且必然会质疑政府的作为,导致民主意识的提升和政府机关的无力。
另外,所谓见义勇为,就其根本上来说,政府有很多行为本身就是不义的,说句实话,社会上的种种不义的问题,归根结底几乎都和政府政策或者政府不作为有关。这类东西多如牛毛,一旦老百姓有了见义勇为的意识,懂了义的含义,从根本上说,他们迟早会质疑政府政策的不义,也就是大不义,最终会有什么结局,大家想想就知道。
这也是为什么见义勇为现在遭遇尴尬的根本原因。
至于为什么宣传见义勇为呢,根本还是政府希望社会风气稍微改善一点,让老百姓感觉自己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有利于他们的控制,或者说,这只是类似于广告一样的宣传。
道理就这么简单
3)社会的冷漠
见义勇为行为上,政府都不作为,那么依靠社会自己承担责任,从根本上来说,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公用事业机关的不作为,见义勇为者被医院拒绝治疗,含恨死于医院。
鲍光蛇,男,40岁,安徽枞阳县义律镇人,来桂林已12年,租房暂住在桂林市福隆园,平常做些个体装修活。鲍有一9岁儿子,在读小学三年级。妻子李女士无业,在家门口开了一个米粉店维持生计。枞阳老家,还有一位90多岁的父亲在等待儿子每月寄生活费回家。
7月25日凌晨,在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村委福隆园村20组一巷子内,鲍光蛇因见义勇为拦截抢匪,在搏斗中小腹上被捅了一刀。劫匪逃脱,后鲍光蛇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
郑建武是鲍光蛇的老乡,他在得知鲍被捅伤的消息后,立即协助120医护人员送伤者到桂林市人民医院。郑说,急救车送伤者到医院的时间很快,但医院送伤者进手术室的时间却很慢,不给治疗费用不给做手术。因同去的亲友们都没带现金,伤者抱着露出来的肠子,在医院等待了1个小时后才送进手术室。
据七星公安分局调查,伤者于当日凌晨1时16分送进医院,直到2时14分才被推进手术室。10分钟后医生告知家属,伤者病危。2时40分,伤者死亡。
亲友们告诉记者,伤者先被送到急诊科,为了验血型,护士进行了两次抽血。伤者称心头发慌,亲友们要求医生尽快作手术。伤者又被转送到3楼的外一科,外一科的医生又再次抽血,并要求亲友们先交费用,亲友们则哀求医生先作手术,“我们都刚从床上起来,仅穿着一条裤衩,全都没带现金,我们几乎哭求医院先救人,承诺随后就交费。”
卫生局的调查报告显示,鲍光蛇从急诊科到手术室,整整花了52分钟。对于一个严重受伤,生命垂危的病人来说,52分钟相当于什么?
采访中,死者亲友及众乡亲谈及此时,都忍不住痛斥医院、泪湿衣衫。
政府所做的是在7月27日,桂林市政法委领导一行看望了鲍光蛇的死者家属。七星区政府送来了2万元的慰问奖。
医院的行为要谴责,但这也是医院的行规,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靠医院自律去做这些事情根本不现实。医院现在只是一个盈利机构,对它来说也要赚钱。你作为伤者,不管是见义勇为者还是什么人,总不能让医院搭进去几十上百万给你看病,最终谁来买单?
如果政府出台见义勇为法律,明确费用由政府垫付,一切问题就都不是问题。
被救者的道德缺失,英雄3天救起5落水少年反被获救小孩家长诬陷
3天内连续救起5个少年的张国全对记者伤心地说:“为救这几个孩子,我的渔船没了,衣裤也被水冲走了,经济损失近6000元。可他们(3小孩家人)竟说是我把小孩弄上船的,天下有这种道理没有?”
7月22日下午2时40分,射洪县青岗镇烈日当空,张国全(绵阳市梓潼县人)提着午饭赶到涌滩村连拱桥河边自己守护的渔船。途中,一群小孩哭喊“快来人,有人落水了”。一小孩(12岁)已坠入河中,同伴们正吃力拉着落水小孩的手。张国全飞快跑到河边,衣服都没脱就跳入河中,把小孩救起。得知水里还有一个小孩,张国全又潜入河中,在河床底部救起落水小孩。上岸后,小孩脑袋耷着,全身发紫,已无鼻息。张国全迅速对小孩进行人工呼吸。半小时过去,小孩慢慢有了气息。之后,张国全抱着小孩一路狂奔送到医院抢救,又赶到当地广播站,要求广播通知小孩家人。第二天中午12时,小孩脱离了生命危险。
25日中午12时30分,从青岗1村方向来的3个小孩(一男孩约5岁,两女孩约12岁)找到岸边的张国全,硬要他驾船带他们到河中游玩,遭到拒绝。3小孩不死心,趁张国全不提防,三人偷偷溜到渔船上解开拴船绳。哪知绳子一松,船脱缰而去……正在做事的张国全听到孩子哭喊声,飞快上船,把3个小孩抱上岸。当他回头再去救船时,因水流湍急,价值约5000元的渔船(上有张国全的衣物)被冲到泄水拱上,“轰”一声栽下约3米高的拱下。
英雄“受伤”小孩家长反咬一口
事后,在当地政府调查中,私自上船的3个小孩的家人因经济窘迫,不愿承担张国全的经济损失,竟反咬一口说是张国全把小孩弄上船的。
听闻此言,张国全落下了伤心的泪水:“我只是想让他们赔我的衣服钱,但他们竟反过来损人,我真的想不通!”据悉,3小孩的家人反咬张国全,引起了镇上很多居民的不满。为了弘扬张国全见义勇为的精神,青岗镇政府正积极组织材料,准备将张国全作为见义勇为标兵向射洪县政府上报。
这类事情有很多,老萨还记得,有几个小孩去河边玩,结果有两个孩子落水。另外一个女孩子跳入水中救起他们,结果自己体力不支被淹死。
孩子们不但没有报警,回去告诉父母以后,被害怕赔钱的父母呵斥教导,第二天跟别人说那个女孩是跳水自杀的。
老萨说,现在社会走入资本主义化初期,社会问题很多。在金钱面前很多人道德缺失,在社会保障没有的国家里面事事先顾着自己,这也是难免的。你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是不顾自己安危而无偿奉献的君子。
在国家没有立法保护的情况下,有些人畏惧给予见义勇为受伤死亡者的补偿费用,有些人则是也无力承担,所以一跑了之,或者干脆不承认救人的事实,有的人还觉得见义勇为者给他们惹了麻烦。
这一切,除了弘扬社会道德以外,最重要的还是立法和政府的作为。你试图让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自发成为道德楷模,这个本身就是笑话。
还有很多见义勇为事情发生的时候,大部分群众不敢管,甚至逃避。
很多人见义勇为时候,群众不给帮助,只是远远的躲着看。见义勇为者受伤以后,很多群众不打电话报警,事后甚至包括事主在内都不敢作证,怕惹上麻烦。
老萨亲身经历的事情也有很多,遇到事情以后,你勇于站出来,就要承担一切,包括很严重的后果,直接损害自己和家人的利益。
而见义勇为的对象大部分是不认识的人,也就说,你为了一些素不相识的人来损害自己和家人的利益。
在现在的社会下,这是很难做到的。
这也是社会的问题,一旦社会发展成这样,群众必然会比较冷漠。
现在社会上基本弱肉强食,遇到事情依靠政府是没用的,还是要靠自己和亲友。
说句实话,这个社会上的每个人还是很脆弱的,一旦摊上什么事情,往往自顾不暇。
这种情况下,自己死活都管不了,有几个人还有闲情雅致去管别人的死活。
3.总结
总之,在中国,现有条件下,老萨不建议搞什么见义勇为的。
遇到不法事件以后,你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报警。
之后,你要判断这件事情你是否能够处理,在能够保证你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挺身而出,做一些见义勇为的事情。
但如果这件事情,你并没有把握或者能力去做,比如遭遇持刀持枪歹徒,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或者只是粗通,流氓多人作案你孤身一人,还有就是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你最好还是想想再说,或者是尽量做你能做的,比如记住歹徒特征,车牌,即时拨打救护车,或者比较机智的解决事情。
总之,切忌自身安全没有保证情况下,去做这种事情,因为往往结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