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第23条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条法律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
1.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聚众斗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等。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3.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
4.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实际应用
1. 案例一:某市某小区居民因邻里纠纷,在小区内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涉事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2. 案例二:某市某商场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商场内员工违规操作。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商场负责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3. 案例三:某市某小区居民在小区内饲养宠物,造成其他居民生活不便。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饲养宠物的主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意义
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处罚,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应用中,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稳定。广大公民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
以下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内容的表格呈现:
|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
| 1 |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聚众斗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等 |
| 2 |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
| 3 |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 如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 |
| 4 |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 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
通过以上解读,相信大家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什么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受到警告或者罚款两百元以下。
情节较重的,将被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并可以被罚款五百元以下: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非法拦截或强行登上、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2.如果聚众实施上述行为,对首要分子将被拘留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并可以被罚款一千元以下。
3.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了该法律。
4.该法律于2005年8月28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6.参考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详细内容,可访问中国法律网[引用时间2018-1-21]。
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归纳为5种: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和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
对于这5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具体分为三档:
一般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初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聚众实施这些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单位秩序
具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单位。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有暴力手段,也有非暴力手段。行为结果要造成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如果行为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了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不予处罚;如果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可能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和组织非法聚集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
具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共场所的概念,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聚集的场所,比如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等,还有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比如礼堂、食堂、游泳池、宾馆、饭店等。
其次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具体行为包括:
第1类是故意违反公共场所的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
第2类是阻止或者是抗拒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第3类是在公共场所的人群聚集地进行煽动性的演讲、游说、静坐、示威等;
第4类呢就是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它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两个方面。
具体的行为有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叫嚣,辱骂,大声喧哗;还有拒不支付车费,携带危险物品乘车,进入专门的驾驶舱、驾驶座等区域等不遵守乘坐的规则,拒不听从管理、劝阻等等。
这里所说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交车、公共汽车、电车、火车、大中型的出租车、船舶、地铁、民用飞机等等,特指的是正在运营当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停止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在此列。
四、防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我们这里所说的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为了个人目的拦截交通工具,这里的交通工具不仅指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人使用的交通工具。
具体的行为就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天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和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一个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面,一个是在路面不让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一个指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一个指的是一般的交通工具,具体行为也有很大的区别。
五、破坏选举秩序。
破坏选举秩序侵犯的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的正常秩序,具体有三个方面的意思:
1.依法进行的选举,包括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到最基层的村居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
2.选举活动,指的是从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的选举过程;
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选民和被选举的代表还包括选举工作人员。
3.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方式有很多:有用暴力手段的,就是对相关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或者捣乱选举场所,毁坏选举设施;有用威胁手段,就是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要挟相关人员;有用欺骗手段的,就是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也有用贿赂的手段,就是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的物质利益,甚至女色勾引收买相关人员;还有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情况资料等选举文件的;也有虚报选举票数的;还有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资料,在选票和名单上面涂写侮辱性的词句,对持有不同意见的选民进行打击报复等其他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涉及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2.根据第23条第一款,对于一般性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如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3.第23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如结伙实施上述行为、针对特定人群(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或六十岁以上老人)的伤害,以及多次或大规模伤害他人的行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在传唤后应迅速进行询问查证,一般情况下的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5.在涉及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下,询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有责任及时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有关传唤的原因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