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关注自己的权益。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本文将从《规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帮助业主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规则》。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事件的增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问题日益凸显。一些业主委员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决定出台《规则》。
二、主要内容
1. 业主大会的召开
* 召开条件: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业主人数达到一定比例;
* 业主面积达到一定比例;
* 业主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
* 召开程序: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包括: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
* 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 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业主参加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召开。
2.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 组成人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5至11人。
* 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包括:
*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布候选人名单;
* 业主投票选举;
*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布选举结果。
3.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管理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如电梯、公共区域等。
* 监督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 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 会议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 信息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信息。
三、实施意义
1. 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通过《规则》的实施,可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提高其工作效率,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保障业主权益:通过《规则》的实施,可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防止业主委员会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3. 促进社区和谐:通过《规则》的实施,可以促进社区和谐,减少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关于《规则》实施后,业主权益得到保障的案例:
案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存在不作为现象,业主们多次反映问题,但业主委员会未采取任何措施。在《规则》实施后,业主们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业主委员会。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积极履行职责,解决了业主们反映的问题,得到了业主们的一致好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出台,对于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业主们应当认真学习《规则》,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规则》的宣传和实施,确保《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 项目 | 内容 |
|---|---|
| 业主大会的召开 | 1.召开条件:业主人数、业主面积、业主请求。2.召开程序:筹备组成立、制定议程、通知业主、召开会议。 |
|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 1.组成人员:5至11人。2.选举程序:公布候选人名单、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1.管理业主共有部分。2.监督物业服务。3.维护业主权益。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 1.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2.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信息。 |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业主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规则。业主大会核心目的就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更多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确定的事项
需要确定业主委员的名额;业主委员的工资待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划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实际当中,各个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不尽相同。
1、如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如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相关条款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3、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4、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因此,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需要以住房的出售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是各个地区,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又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小编温馨提示:业主大会并不是随便就可以成立的,需要满足一定要求。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法律分析: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下面就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了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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